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6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