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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意见


  (三)海域使用权登记。加快实行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制度,确保海域使用权属数据实时登记并入库。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时,应将海域使用权登记表信息录入系统并通过系统自动获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号码。各级监管中心协助本级海域管理部门做好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并提供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四)海域使用统计。各级海域管理部门要利用系统开展海域使用统计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工作,除海域使用权登记信息外,还应将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临时用海等统计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各级监管中心协助本级海域管理部门做好统计信息录入工作,汇总相关数据,生成海域使用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按月报送海域管理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季度汇总上报海域使用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五)海域使用执法。建立海域管理部门与海监执法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积极推进监测成果和执法信息共享,及时为海监执法机构提供海域空间资源状况和海域使用权属等方面的信息。各级海监执法机构在检查项目用海、查处违法用海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管中心提供现场监测技术服务,并及时将执法现场的有关信息提供同级监管中心。

  四、落实保障措施,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一)强化技术保障。国家监管中心会同同步数据中心、网管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的技术保障,统一制定技术规范,积极为省、市监管中心提供技术指导,保障海区分局与沿海省、市专线传输网络的正常运行。各级监管中心要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保障业务工作的全面开展;未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在两年内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二)维护信息安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数据和网络使用流程,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

  (三)保证工作经费。省、市要将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配套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从地方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中专项支出。要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四)实行年度考评。国家制定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每年对省、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并与下一年度国家下拨的运行经费补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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