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建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汇报。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总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每半年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总局党组进行1次专题报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六)总局巡视组在开展巡视工作中,应当依照巡视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十七)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总局党组要求,具体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
《规定》全面落实。
四、责任追究与奖惩
(十八)领导干部违反
《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1.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甚至拒不办理的;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 疏于监督管理,导致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3. 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4. 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5.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6. 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十九)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之(十八)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