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除承担党组(党委)责任外,承担以下责任:
1. 协助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结合分管业务,经常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并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3. 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分管范围内发现的不廉洁行为要及时找本人谈话,促其认真纠正。
4.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组织研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5.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下属。
(十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同级党组(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承担以下责任:
1. 按照同级党组(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部署,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下级党组(党委)和同级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协助党组(党委)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
三、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总局党组负责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总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7、8月份,对上半年的情况进行1次检查;年底进行1次全面考核。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察和年度考评等工作,以及惩防腐败体系检查有机结合,必要时进行专门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建立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每次考核结果由实施考核部门综合情况,向党组(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实施考核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改正。在考核中发现问题严重,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党组(党委)研究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