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3.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总局党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4. 强化权力运行和监督,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重点加强对人财物、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重要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
5. 制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和办法,重大问题决策、重点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按程序办理,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6. 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 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除承担党组(党委)责任外,承担以下责任:
1. 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专题进行研究,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安排。每个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
2. 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或其他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和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要亲自找其谈话,进行提醒教育或诫勉谈话,促其及时改正,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3. 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 重视群众信访举报,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5. 领导和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取得实效。
6. 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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