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
(安监总党〔2011〕20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进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组织领导
(一)指导思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实创新、统筹兼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的贯彻落实。
(二)工作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一岗双责”的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协调、常抓不懈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坚持与安全监管监察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紧密结合,与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保证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顺利完成。
二、责任范围和内容
(四)安全监管总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总局党组全面负责,在总局党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总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总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组长和有关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总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