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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释

民政部办公厅对《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释
(民办函[2001]122号 2001年7月23日)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解释〈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请示》(黔民呈(2001)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都属于县级建制。因此,《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指:县级(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列举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其中殡仪馆与殡仪服务站的主要区别是:除了土葬区的殡仪馆,火葬区的殡仪馆一般都有火葬设施,且建设规模较大、服务功能和服务项目齐全;没有火葬设施的殡仪服务网点一般称殡仪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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