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籍船舶在中国领海或内水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可进行安全调查。
(五)外籍船舶与中国籍非国际航行船舶之间在中国领海和内水之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可进行安全调查。
第十一条 中国海事局负责组织或参与开展对第十条所述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前,中国海事局应通知事故当事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派出单位和涉及的海事管理机构、其他相关管理机构。
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派出单位和涉及的海事管理机构、其他管理机构应配合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涉及其他重大利益国或地区时,中国海事局将视情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主管当局交换事故调查信息、开展联合调查并签订共同意向。
第十四条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与水上交通事故行政调查工作平行展开。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可从水上交通事故行政调查中获取事故信息,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获取的信息不向任何非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主管当局的单位或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 海上安全调查官在进行调查前,应向当事人明确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的性质和遵循的规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应尽早、尽快开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船舶营运延误及船员利益损害。
第十七条 对在中国领海和内水发生的海上肇事逃逸案件,或涉及中国籍运输船舶在其他水域发生的肇事逃逸案件,应在水上交通事故行政调查确定肇事船舶后才可开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
第四章 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应形成《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基本事实概述;
(二)安全管理证书所列明的船旗国、船东、经营人、公司及船级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