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安全[2011]91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履行国际公约有关规定,规范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水平,现将《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请各直属海事局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赋予的职责,根据国际海事组织 (IMO)《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国际标准和建议做法规则》 (MSC.255(84)号决议,以下简称《事故调查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和安全调查工作。
  第四条 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官(以下简称海上安全调查官)由中国海事局任命和调配。具体任职资格和调配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海上安全调查官在从事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工作中享有独立调查、不受任何干扰和调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材料的权利。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任何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均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规定报告。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与外籍船舶之间在中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事故或事件,中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