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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通知>是否仍然有效的请示》的答复

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通知>是否仍然有效的请示》的答复
(民办函[1999]88号 1999年11月9日)


吉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是否仍然有效的请示》(吉民事文 [1999]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局没有宣布废止《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是在《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更加系统、全面,其中包含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精神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精神是一致的,不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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