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业余训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国业余训练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全国业余训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1年5月10日
全国业余训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表彰在业余训练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促进业余训练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单位:各级体育系统从事业余训练的单位(部门)、各级各类体校。
(二)先进个人:各级各类体校教练员、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及文化课教师;各级体育系统业余训练管理干部。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重视业余训练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备,管理工作规范,场地设施良好,科研医疗保障到位。
3、坚持业余训练原则,把握业余训练规律,科学选材,科学育才,业余训练工作成绩显著,能够在本地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4、重视运动员的全面发展,能够落实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
5、近三年来受过地、市级以上表彰的优先考虑。因违反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等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不得参与评选。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
2、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善于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矛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3、热爱体育事业,立足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学习钻研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