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当积极与污染源普查以及动态更新数据比对,扩大申报面,避免遗漏,排污申报与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核对情况今后将逐步纳入汇审考评。
2010年度汇审考评会议初步安排在2011年5月底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具体要求
2.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
3.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1:
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具体要求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按时保质完成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表的下发、审核、核定、汇总工作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等文件,要求本辖区内排污企业根据不同类型分别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对大中型排污企业应当严格要求,对小型三产等排污企业应当予以必要的指导,实现本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的按时申报,对因按政策免征污水排污费的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要明确要求其履行排污申报的法定义务;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等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不得填报简表。
各地应当对照当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统计年鉴、工商注册登记等数据进行排查,凡现有在普查名单中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如实进行排污申报,搞清排污单位数量,做到应报尽报,在此基础上做到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数据的及时审核与核定,按月、季度汇总,实现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
各地应把准确核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数据情况,用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业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环境专项执法、日常监管、环境行政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不断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的应用水平和力度。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核,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上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是汇审考评要点。针对往年汇审中存在的不按时上报数据、不报数据库、不使用软件生成上报报表、排污申报核定户数小于排污收费户数、以及一般的数量级错误和逻辑关系错误等问题,各地必须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