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通知
(民基函〔1999〕89号 1999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几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精神,按照民政部多次强调的严禁借办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以下简称“搭车收费”)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制止搭车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根据最近的调查和群众的反映,有些地方搭车收费仍屡禁不止,增加了农民负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制止搭车收费的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加深思想认识,提高重视程度。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制止搭车收费的重要性。事实证明,搭车收费不但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而且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稳定。虽然制止搭车收费涉及部门多、任务十分艰巨,但作为主管婚姻管理工作的民政部门,要从讲政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制止搭车收费的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督促检查。各地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制止搭车收费的工作,目标要明确,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要主动协调与有关部门关系,划清职责,坚决制止搭车收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层层建立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从制度上保证坚决制止搭车收费。上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婚姻登记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深入基层,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工作好的地方要通报表扬,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工作不力的地方要通报批评,督促其加大力度,采取措施,制止搭车收费。对搭车收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三、按照规定收费,抵制搭车收费。各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婚姻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民政部门自身存在违规收费的,必须立即停止;对有关部门、单位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代为收费或代销物品的,要坚决抵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利用为当事人申请出具结婚所需证件、证明收费的,要报告地方政府,予以坚决制止;对搭车收费屡禁不止的,县以上民政部门可视情节责令停止婚姻登记,进行整顿。整顿期间由上一级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