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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
通知》的通知
(国管财〔2011〕256号)


中央管理企业、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的通知》(财会〔20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是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我国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打造一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领军人才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及所属在京单位和驻外机构(不含港澳地区)会计人员培训对象的选拔、推荐工作。

  二、各单位自愿申请参加培训选拔的人员必须符合《通知》中的报名基本条件,并且是在京单位及驻外机构(不含港澳地区)的人员。除自愿申请人员外,各单位可参照报名基本条件推荐本单位及所属单位2-3名后备人员参加培训选拔。

  三、申请人员和推荐人员须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其中推荐人员的《申请表》要在封面“备注”处标注“推荐”二字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各单位对申请人员和推荐人员填写的《申请表》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分别填写《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资格(申请)审查汇总表》(企业类)和《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资格(推荐)审查汇总表》(企业类)(以下统称《审查表》),由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员和推荐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7月4日至7月15日(节假日除外)期间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审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已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的需提交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复印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的需在《申请表》上注明通过成绩并加盖考试管理部门印章或报名时交验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国管局财务管理司。报送地点在国谊宾馆(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贵宾楼一层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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