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本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二条 经费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成本核算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学院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
第九章 回 报
第四十六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