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院长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的公民担任,其人选由学院董事会提名,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院长任期为4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学院董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 学院院长对董事会负责,承担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工作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促进学院健康发展的后勤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