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依照《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
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四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