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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救发[1999]7号 1999年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救灾款(含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下同)的管理水平,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经民政部、财政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救灾款管理体制
  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和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负有救灾责任,解决灾害带来的困难应主要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和灾区广大干部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各地财政部门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根据上年灾情和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执行中要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不得虚列或列而不支。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提出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支出计划,为财政部门安排救灾款预算提供翔实可靠的依据。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各地向中央申请救灾款的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地方政府已投入和准备投入的救灾资金数额,不得虚报。
  二、严格掌握救灾款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救灾款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其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救灾款的发放要坚持公开的原则。基层发放救灾款时,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救灾款分配要以保障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为依据,严格把关;对救灾款的使用、拨付和管理等要加强监督,跟踪反馈,保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工作,救灾捐赠款物要与各级政府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切实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能。对救灾款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违反上述救灾款使用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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