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固定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
(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联合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四条 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颁发《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继续经营的,应当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换领许可证。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名称、市场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在《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发证机关,交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市场管理,规范集邮票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经营者信誉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者被投诉等情况,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销《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