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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的通知

  第九条 本届农洽会设置金奖和优质产品奖,评奖数目控制在参评产品的25%-30%,其中金奖数目控制在5%以内。
  第十条 申报评审产品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每项参评产品须填写《2011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优质产品奖申报表》(见附表),并经当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8月24日至9月2日期间将评奖所需全部材料和产品样品报送农洽会评奖办公室。
  地点: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园宾馆2号楼2楼半会议室
  邮政编码:463000
  联系人: 许卫平
  联系电话:13938368517
  第十一条 评奖办公室将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所申报的参评产品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产品,按类别填写《2011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优质产品奖申报汇总表》,连同《2011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优质产品奖申报表》一起,报送农洽会组委会办公室提交专家评审组。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对初审通过的产品按照《2011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优质产品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产品等次建议。
  第十三条 评奖办公室对专家评审组评出的获奖产品等次建议进行审查,报组委会审定,张榜公示,确定金奖和优质产品奖,对获奖产品和单位颁发证书及奖牌,并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获奖企业所在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可参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获奖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农洽会组委会查实、批准,撤销优质产品奖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有关媒体进行通报:
  (一)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企业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2011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优质产品奖评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2011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优质产品评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2011年全国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贸易洽谈会优质产品奖申报表

  申报企业名称(公章):              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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