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0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规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我委对2010年检验检疫系统各单位完成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情况进行了统计和分析,现将各单位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予以公布并就后续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1.截止2010年12月31日, 36个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完成计划项目520项,实际完成503项,完成率为96.7%;未完成17项,未完成率为3.3%。
  2.通过对各单位承担计划项目与实际完成任务的数量对比,在对各单位延期项目、撤销项目分类整理的基础上,我委对各单位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与2009年相比,各单位整体计划项目执行意识及效率有了较大提升,但也有部分单位对计划项目的执行进度没有及时把控并做好检查督促,导致截止日期之前突击征求意见和提交送审稿情况的发生。
  3.完成计划项目整体突出的单位有:深圳局、江苏局、山东局、中国检科院、天津局、辽宁局、厦门局、宁波局、福建局、河北局、珠海局、北京局、上海局、陕西局、安徽局、云南局;虽然完成计划,但因过程控制缺乏力度和进展沟通不及时造成起草工作迟缓、征求意见安排不合理的单位和未完成计划也未按时提交项目延期申请的单位详见附件1。
  二、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几年来,为了强化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我委多次重申承担单位应在计划期限内完成任务,如遇特殊情况应按规定提前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批准后方可推迟计划完成时间,且计划延期不能超过一次。
  为保证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秩序,根据国认科函[2007]54号文件精神,现就相关问题做出以下处理:
  1.鉴于新疆检验检疫局2010年应完成计划项目中有两项未能完成(项目编号分别为2006B153、2009B057),其中一项已经两次延期,且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暂停该局对2011年第一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请新疆检验检疫局做好原因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项目人员、工作条件和时间进度的妥善安排,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所有延期项目的送审,待项目全部完成后再恢复申报。
  2.有申请延期项目的单位,要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方案,加强项目执行进程的督促检查,确保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高质量地完成项目起草和送审工作(各单位延期项目清单见附件2)。
  3.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环节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切实加强过程控制,从单位领导和管理部门做起,强化标准研制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督促,保证项目质量和实施进度,防止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拖沓、敷衍和突击应付现象的发生。
  三、后续管理工作要求
  1.继续强化内部管理。SN系统已全面运行近三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各主要环节的流程管理已基本纳入网上运作范围。请各单位认真分析本单位在SN系统应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加强内部协调和系统应用培训,严格标准制修订内部管理的各项要求,努力做好内外沟通与交流,防止标准制修订各流程环节的人为延误,为2011年计划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提供有力保障。同时,SN系统改版工作拟于2011年开始进行,各单位对SN系统的相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以便于今后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更好开展。
  2.严格项目延期和撤销手续。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慎重提出项目延期或撤销申请;确需延期完成或撤销的项目,应在项目完成时限前3个月向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提出项目调整申请(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SN系统提交),详述理由,经本单位分管局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盖单位公章)提交至我委,并按照最终批复的意见执行。对于没有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未完成计划项目,除暂停项目承担单位次年度申报资格外,还将停止项目负责人申报权限1-2年。
  3.根据对SN系统运行情况的分析和标准审定、审查、实施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委将适当延长系统中标准征求意见环节的反馈时间,即由原来的30天延长至45天,如截止日期恰逢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至工作日;同时要求各单位承担的、应于2011年完成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在2011年10月31日前通过SN系统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
  我委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各单位计划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做出阶段性的检查和通报。
  附件:1. 2010年检验检疫系统行业标准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2. 2010年检验检疫系统应完成计划项目延期情况一览
  3. 2010年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撤销情况一览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2010年检验检疫系统行业标准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

序号承担单位计划完成数量实际完成数量延期项目数量撤销项目数量备注
1深圳检验检疫局4242   
2江苏检验检疫局42411  
3浙江检验检疫局2727  
4广东检验检疫局39381 
5山东检验检疫局37361  
6中国检科院3535   
7天津检验检疫局2020   
8辽宁检验检疫局1919   
9厦门检验检疫局1818   
10宁波检验检疫局1616   
11福建检验检疫局1515   
12河北检验检疫局1414   
13珠海检验检疫局1313   
14北京检验检疫局29281  
15湖南检验检疫局29281 
16上海检验检疫局28271  
17山西检验检疫局99   
18海南检验检疫局88  
19黑龙江检验检疫局77   
20安徽检验检疫局55   
21陕西检验检疫局44   
22云南检验检疫局44   
23广西检验检疫局22   
24贵州检验检疫局22  
25内蒙古检验检疫局22   
26宁夏检验检疫局11   
27四川检验检疫局11   
28重庆检验检疫局11   
29吉林检验检疫局21201 
30湖北检验检疫局12102 
31河南检验检疫局752 
32江西检验检疫局21 1 
33甘肃检验检疫局1 1  
34西藏检验检疫局1 1  
35青海检验检疫局1  1 
36新疆检验检疫局642 
37总计520503152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