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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民函〔2002〕52号 2002年3月28日)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下岗失业伤残军人如何抚恤的请示》(鄂民政函〔2002〕41号)收悉,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1989〕优字1 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伤残军人,经批准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1、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

  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2、未再就业。

  二、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就业及生活情况,并提供劳动部门或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经调查核实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申请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改领伤残抚恤金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上述材料-并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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