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地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汇报,并以检查快报的形式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检查过程中,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实地巡视、组织座谈、集中汇报、编发简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各地检查工作的督导力度。
三、检查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1年5月30日之前将检查组织布置情况、组织市县开展检查的通知、查前公示信息等上报财政部。检查结束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抓紧时间进行汇总、总结,于2011年11月10日之前上报检查汇总材料,包括检查总结和汇总报表(见附件),以及检查简报、调研信息、典型案例等其他相关材料。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财政厅(局)直接检查和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
(二)考核评价。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对各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检查和处理处罚的规范化程度,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报送数量和质量,以及上报材料的质量和及时性等。考评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比情况将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对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表彰,切实促进各地检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提高会计监督工作的整体成效。
附件: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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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序 │ │ │
│序号│ 项 目 │数量 │ │ 项 目 │数量 │
│ │ │ │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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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检查单位情况 │ -- │五 │处理处罚会计师事务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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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检查企事业单位总户数(户) │ │ │1、行政处罚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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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 │ │ │(1)行政处罚户数(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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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商投资企业(户) │ │ │ 其中:行政警告(户) │ │
├──┼──────────────────┼─────┼────┼──────────────────────┼────┤
│ │ 上市公司(户) │ │ │ 暂停执业(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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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营企业(户) │ │ │ 撤销事务所(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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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事业单位(户) │ │ │ 没收及罚款户数(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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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户) │ │ │(2)没收及罚款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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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总户数(户) │ │ │2、行政处理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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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延伸检查事务所(户) │ │ │ 行政处理户数(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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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查投入 │-- │ │ 其中: 移送户数(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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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入检查力量总人数(人) │ │六 │处理处罚注册会计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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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财政部门投入人数(人) │ │ │1、行政处罚人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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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聘请专业人员人数(人) │ │ │ 其中:行政警告(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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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检查发现违规问题金额(万元) │ -- │ │ 暂停执业(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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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处理处罚情况 │-- │ │ 吊销证书(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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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处理处罚单位情况 │ │ │2、行政处理人数(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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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户数(户) │ │七 │宣传及组织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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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补缴税款(万元) │ │ │1、是否组织市县上下联动(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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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处以罚款(万元) │ │ │2、是否查前公示检查名单(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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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户) │ │ │3、是否对检查结果进行社会公告(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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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处理处罚责任人(人) │ │ │ │ │
├──┼──────────────────┼─────┼────┼──────────────────────┼────┤
│ │(1)处理处罚责任人人数(人) │ │ │ │ │
├──┼──────────────────┼─────┼────┼──────────────────────┼────┤
│ │其中: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 │ │ │ │ │
├──┼──────────────────┼─────┼────┼──────────────────────┼────┤
│ │ 处以罚款人数(人) │ │ │ │ │
├──┼──────────────────┼─────┼────┼──────────────────────┼────┤
│ │ 移送其他部门处理人数(人) │ │ │ │ │
├──┼──────────────────┼─────┼────┼──────────────────────┼────┤
│ │(2)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金额(万元) │ │ │ │ │
├──┼──────────────────┴─────┴────┴──────────────────────┴────┤
│备 │ │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