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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财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财政部决定组织各地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重点
  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至2011年10月底结束。检查重点包括:
  (一)加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各地财政部门应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财经纪律。一是强化对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节能环保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财政投资的经济效益,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强化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四是重点检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时反映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财政风险;五是服务房地产宏观调控,开展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重点选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关注其成本费用核算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医院、学校等单位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深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深入贯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财监[2010]50号),进一步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努力完成对非证券资格事务所五年轮查一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并重点选择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除执业质量外,应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
  二、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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