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肃查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凡是对到期平台贷款作展期和借新还旧,或未按照要求计算风险权重、足额提取拨备、准确进行风险分类,或未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或未按照要求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以及未按照贷款新规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平台贷款合规管理等问题的,均属违反《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03年第5号)、《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2号)、《关于
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应按照《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和“三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问题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处罚。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名词解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名词解释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通知》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不含由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2、十六字方针:是指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对平台贷款所采取的“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清理规范方针。
2.1逐包打开: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2.2逐笔核对: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3重新评估: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2.4整改保全: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