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中医药科技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中医药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领域,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是中医药行业在新形势下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中医药知识产权既包括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可获得的权利,也包括无法直接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保护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相关权益。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为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高中医药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为核心,以贯彻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重点,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通过政府引导,多方协调,促进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法制和管理体系,使中医药的独特优势转化为现实价值,促进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符合中医药自身特点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和中药资源等专门保护制度,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与利用体系,提高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三)现行制度运用与专门制度建设相结合。充分运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医药创新成果进行保护,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中医药知识的源头保护,实现两种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对传统知识的完整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