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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举办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举办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班的通知
(文物督函〔2011〕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行政,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督函〔2011〕2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为“十二五”期间开展大规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奠定坚实基础,我局决定于2011年组织开展全国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1年5月14日至20日,14日报到,20日疏散。
  培训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榕湖饭店。
  二、参加人员
  各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2名,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历史文化名城等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1名(城市名单详见附件)。
  三、培训内容
  文化遗产保护形势教育;文物保护理念与原则;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执法与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研讨和交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地区参加培训人员的汇总、报名工作;
  (二)请各地于5月10日前将参训人员名单、抵达航班(车次)和抵达时间报会务组。请各地尽量组织统一出行,方便会务组接站;
  (三)各地要充分认识文物行政执法师资力量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按时报到。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正式报名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由培训班承担,往返交通费自理。
  (二)培训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差旅、会议各项标准,不得超标。学员一律安排入住标准间。
  六、会务组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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