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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告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
(2011年第11号)


20个省有关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结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20个省)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2007年至2009年节能减排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节能减排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2007年以来,有关地方和企业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保障了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实施重点节能减排项目。2007年至2009年,20个省累计投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241.87亿元(不含新能源类资金),其中:中央财政918.28亿元,省级财政323.59亿元。这些资金主要投向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占33.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占25.3%)、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占15.1%)和淘汰落后产能(占11.6%)等方面,有力地支持了重点节能减排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有效开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制定和采取了目标考核、以奖代补、减排核查、淘汰落后产能等30多项制度和措施,并多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节能减排政策落实到位。20个省制定了60余项配套措施,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保障了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截至2009年底,20个省中有15个省提前完成了“十一五”关停小火电计划任务,16个省提前完成了“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8个省提前完成了“十一五”淘汰落后钢铁产能计划。

  三是企业加强节能技改,努力降低能耗、减少排放。2007年至2009年,20个省使用财政奖励资金的重点企业共实施节能技改项目2002个,降低能耗折合标准煤5285.15万吨;安装脱硫设施2843套,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073万吨。审计重点抽查的火电、钢铁和水泥企业,3年间共投入节能减排资金637.17亿元(其中财政投入57.83亿元),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等,单位产品平均能耗分别下降2.8%、5%和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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