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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暨芳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暨芳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534号)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任命暨芳为法律责任人的请示》(苏京发〔2011〕4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暨芳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詹昊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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