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清查债务,应与债权方逐一核对帐目,达到双方帐面余额一致。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级国有企业所属境外企业、机构,在投资举办时未到外经贸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的,只要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如实反映情况,且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在财务上可不作违纪处理和进行经济处罚,但应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章 清理损益

  第十九条 清理损溢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溢值和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等损失,及清查出的应收款损失、投资损失、期货损失、帐外收益和亏损挂帐等进行核对、查实,依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认真清理核实以下资产溢值和损失:
  (一)盘盈资产溢值。指应入帐而未入帐的资产溢值。但不含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产。
  (二)盘亏资产损失。指经清查有帐无物的资产形成的损失。
  (三)报废资产损失。指由于管理不善或不可抗拒等原因,造成资产提前完全丧失使用效能的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完全丧失使用效能的存货损失。
  (四)毁损资产损失。包括:
  1.由于本条第三款所列原因,造成损坏,需修理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损失;
  2.由于本条第三款所列原因,造成损坏,但经整理、修理、包装后尚可用于生产或出售的存货损失。
  (五)坏帐损失。指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损失。
  (六)投资与期货等重大损失。指股票、债券、黄金买卖、外汇买卖、商品期货、期权及其他投资损失。
  (七)帐外收益。指以前年度应入帐而未入帐的企业收入,包括业务工作中收受的回扣、佣金,出租住房、汽车等固定资产收入,接待国内出国团组经费结余,等等。
  第二十一条 清查出的境外企业各项资产损溢,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会同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原则上计入本企业当年损益处理;资产损失数额较大,计入当年损益处理确有困难的,可以分年计入损益,或者冲减以前年度形成的留存收益。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清查出的损失经审批后,列损益处理发生的亏损挂帐,可由本企业按驻在国或地区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对未批准列损的部分,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