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2.其他短期投资应按投资项目逐项清查和核对。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应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逾期债权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类排队,及时处理。
  1.应收票据,应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
  2.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其他应收款,应逐笔与债务方核对,达到双方对应的帐目金额一致。对有争议的款项,应认真清查、验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长期拖欠的款项,应积极催收。
  对各项有问题的往来帐款,应组织专项清理,因经手人发生变动造成情况不明的,应向经手人查询。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可比照境内企业审批权限,经审核批准后进行相应处理。
  职工个人借款应认真清查并限期收回。
  (四)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外购商品、生活物资、实物吉存物资和其他存货,要认真清仓查库,对全部存货清查盘点。清查出的积压、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清查长期投资应按实际投资项目和接受投资企业逐一清查,不得遗漏和隐瞒。清查内容包括:
  (一)股票和债券投资。应以结存股票和债券的实际认购成本与其帐面价值核对。
  (二)房地产投资。应以实际投资与投资帐目核对。两者不一致的,按实际投资调帐。
  (三)其他投资。不论是以货币资金投资,还是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均应认真清查。其中:
  1.对全资子公司投资的,应以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与全资子公司的净资产核对,核查其权益。
  2.对其他公司投资参股的,应以长期投资帐面价值与接受投资企业向该投资者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文件)载明的出资额核对,并应核查按资本份额拥有的权益。
  (四)对长期投资占接受投资企业资本(股本)总额50%以上(或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清查,应采取权益法进行。
  (五)清查出长期投资未入帐的,应及时入帐。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指对所有权属于本企业、机构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以物对帐,对帐对物。
  (一)境外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驻在国或地区的规定与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不一致的,从驻在国或地区的规定。
  (二)应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