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清办〔199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
为完成一九九五年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根据财政部《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
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资产局《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制定了《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现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们。
附件:《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
附件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1995年全面完成国有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各部门、各地区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于我国境外的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家底”,为加强境外企业、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增强境外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创造条件。
第三条 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内容为:清查资产、清理损溢、核实权益、登记产权、建帐建制。境外行政事业机构主要进行财产清查登记。
第四条 1995年境外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是: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机构”)。
具体工作范围以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财清[1995]3号)第
一条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