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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12日 
 〔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617号)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5]17号),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全部国有境外企业、机构也要在今年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国有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已在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由国内投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随着境外企业、机构的不断变化,境内投资主体掌握情况已不尽全面,信息传递也存在诸多困难。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具有管理境外企业、机构的职能。为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要求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作为国有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联络点对驻在国和领区内国有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负责核实驻在国和领区内国有境外企业、机构的户数。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要经常检查了解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联系电话:5198950 5198457 联系人:林景彤 王雅君),或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反映并报回所掌握的驻在国和领区内国有境外企业、机构名单。
  我们已发文给境内各投资主管部门,要求其所属境外企业、机构要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建立日常工作联系,主动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要充分利用这次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机会,进一步摸清驻在国和领区内的国有境外企业户数及资产经营状况,推动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附件:一、《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略)
     二、《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

附件一(略)

附件二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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