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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19号)


  现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无线广播电台、电视台。
  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按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规划、设立审批和宏观管理。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规划、设立审核和具体管理,并接受广播电影电视部的领导。
  第四条 中央、省、设区的市、县(市)四级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申请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并按全国广播电视的总体规划进行覆盖。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设立专业性的教育电视台,其他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禁止境外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者与境内组织、个人合作在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禁止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联合开办跨行政区域的或全国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六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有频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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