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1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广发社字〔1996〕24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电视台,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开办的专业电视台。
  本办法所称教育电视收转台,是指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转国内教育电视台节目、不自制节目的机构。
  第三条 地(市)以上(含)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建立教育电视台;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也可根据需要建立教育电视台,但需从严掌握。
  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申请建立教育电视收转台。
  第四条 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形式设立或参与设立、经营教育电视台。
  第五条 设立教育电视台,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一)符合全国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教育的总体布局,有频率资源;
  (二)有必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及稳定的事业费来源;
  (三)有必要数量的采编播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标准的技术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播出设施和场所;
  (六)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设立教育电视台,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和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其使用频道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指配。
  教育电视台必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并发给频率执照和教育电视台执照后方可播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