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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1996年9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精神,为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的提取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
  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
  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确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水平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二)要本着节约、合理的精神,并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管理费的支出。
  年度管理费的提取一般可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
  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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