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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 国家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告中提供名义、形象或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以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是指受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委托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并取得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向上述个人支付所得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受托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第四条 扣缴人应当在每项广告制作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广告中名义、形象及劳务提供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及国籍)、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电话号码以及支付报酬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等情况。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协议)的应同时将合同(协议)的副本报送上述税务机关。
  广告发布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发布广告的数量及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名单。
  第五条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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