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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二)专用发票的发售
  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税务机关不得将发售工作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3.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国税局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簿)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4.根据专用发票发售情况逐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帐》和纳税人领购簿,按日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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