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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②省级国税局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
  ③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省级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备案。
  ④如双方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2)属于国税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国税机关规定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对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②对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③对改版后,凡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④对超过国税局规定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
销毁。
  2.专用发票的销毁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组织进行销毁。
  (2)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3.专用发票销毁的要求:
  (1)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严防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2)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3)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省级国税局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专用发票的存储安全管理
  1.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房库设在国税局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2.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措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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