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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首先应发动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面要达到100%。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的检查,除1994年已抽查的企业外,要组织检查组选择重点企业进行征、退税的地区间交叉检查,检查面不低于40%。我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自查、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这次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局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组织负责征税和退税的部门共同做好出口货物征税与退税两个方面的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将要本通知传达到各级税务机关,并提出开展自查和检查的具体要求。已开展检查的地区,应结合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入地开展检查。各地的检查工作要具有一定规模和声势,真正起到震慑犯罪分子和预防骗税活动的作用。
  (二)凡在检查中发现销售出口货物的企业不按规定纳税,有大头小尾、代开、虚开发票等偷税、骗税行为的、对税务机关出具内容不实或假回函的,要追究其责任。问题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1994年大检查中已查出有问题的(包括以前年度的问题),要追查到底,坚决处理,绝不手软,并将查处的结果上报我局。
  (四)凡在检查中发现尚有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申请退税的,应立即上报我局进行严肃处理。
  (五)凡发现申请退税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规定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行为或屡次发生骗税活动且数额巨大的,要全部追回被骗税款并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停止其出口退税权和撤销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在逃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将其缉拿归案。
  (六)对检查时发现的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予以落实。对常规检查中发现的多退或少退税款,应及时处理。
  (七)请各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依附表所列内容逐一填写,并于1995年10月底前将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情况报告我局。
  附件:一、出口企业骗税、涉嫌骗税情况统计表(略)
     二、供货企业销售出口货物涉嫌骗税情况统计表(略)
     三、税务机关发、回函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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