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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 国税发〔1995〕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1994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手续、查处骗税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有些地方出口退税管理偏松,退税凭证审核不严,退税依据运用不准,多退少退税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偏松,虚开代开发票情况严重,给不法分子骗税以可乘之机,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税款严重流失。有的对骗税案件处理不力,只是追回税款了事,对问题严重的,没有报请我局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没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骗税活动仍相当猖獗,不法分子的骗税方法越来越隐蔽、狡猾,骗税金额巨大,触目惊心。出口退税方面面临骗税和反骗税斗争的形势相当严峻,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力以赴投入这场反骗税斗争中去,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实施。为此,我局决定从1995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是在1994年1月至1995年7月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流通企业,都应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
  二、检查内容
  (一)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的检查
  1.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流通企业是否按发票管理规定建立领用存制度,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规范,有无非法为他人填开大头小尾发票,代开、虚开发票以及倒卖发票等情况。特别要查清企业有无购进假进项发票和虚开销项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情况。
  2.生产、流通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及货源是否真实。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的,要查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商业企业销售的货物和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要查清有无实际进货,提供的进项发票及其内容是否真实。特别是对一次购进和销售数量金额巨大,购销时间集中,货款结算采取委托方式的要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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