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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违纪责任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在
 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违纪责任的通知
 (1994年11月18日 国税函发[1994]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的政策,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特别是今年新税制实施以来,这些人利用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弄虚作假,采取填写假票或者真票假开等手段,继续从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强化进出口货物税收的严格管理,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正确执行,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对造成国家出口退税被骗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违反税务法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处分外,还必须追究其所在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现就此通知如下:
  一、凡与骗税分子通谋,指使下属为其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一律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明知有假,但为了局部或者小团体利益,指使下属为他人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小,给予其降级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迫于外界压力,但不请示、不报告,指使下属为他人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小,给予其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未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检查,不督促,致使其下属为他人提供虚假征税证明,虚开、代开发票等退税凭证或者支付骗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大小,给予其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五、发现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组织追查,挽回损失,情节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巨大的,给予其记过至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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