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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民政部
 中编办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
 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1996]117号)


  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下达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发[1996]5号)。通知指出,国务院决定在1996年进行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这项普查,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基本单位普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


           要充分认识这项普查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全社会各类单位逐年增多并日趋复杂,在经济类型、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这项普查对搞清我国各类基本的变化情况,全面掌握我国基本单位的行业分布、经济类型分布、规模结构和地区分布情况,为国家制订产业政策、调整生产力布局、合理配置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提供依据,以及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有效地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这项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它对国家的宏观管理和统计工作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加强领导,搞好基本单位普查的组织、配合和协调工作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作,涉及到全社会各种类型的单位,政策性强,实际操作难度很大。因此,必须加强对基本单位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各级计委、经贸委在普查中要积极支持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动员工作;各级民政、编制、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普查工作的进度要求,积极开展基本单位的认定、清查和填报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工作,以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基本单位普查的基本单位划分标准将与国际标准接轨。各地区在开展基本单位普查时,要注意做好基本单位普查与有关行政登记之间的衔接工作,以这次普查为起点,统一我国关于基本单位的划分标准,加快向国际规范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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