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领导干部的配备和管理
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配备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二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各配备队长一人,副队长二人。
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各配备队长一人,副队长一人。
各级企业调查干部的待遇参照农调队、城调队执行,其管理和任免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人字[1987]353号文件执行。
五、人员编制
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经中编办[1994]22号文批准编制92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和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事业编制共7100人。组建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3年内完成。1996年底以前,先建立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和约70个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明后两年再逐步完成其余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的组建工作。编制配备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达。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人员配备逐步到位。
六、人员来源
各级企业调查队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主要从统计系统内从事统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中选调,同时接收国家统计局直属和联合办学院校及有关院校的部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也可以从统计系统外选调少量现职干部。
按收应届毕业生和从统计系统外选调干部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进人计划,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招考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命题,省级统计局人事部门会同企业调查队组织实施,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录用。
七、经费管理
企业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列入中央统计事业费,由国家统计局向财政部编报预算,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暂按现行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在国家确定的调查点以外增加调查点或在国家规定的调查内容以外增加调查内容的,所需人员编制、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解决。
八、基本建设投资和物资供应
各级企业调查队的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建设,分年实施。在未建成前,请各地人民政府给予安排解决,以满足组建企业调查队和开展企业调查工作的急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