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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中编办、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企业调查队组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中编办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企业调查队组建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1996]79号)


  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以国发[1994]42号文批准国家统计局建立全国企业调查队,并强调指出: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帮助统计部门改善工作条件,并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1995年8月7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中编办字[1995]130号文批准在全国建立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和210个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编制为7100人。
  为了尽快建立起全国企业调查队伍,顺利开展调查工作,现将组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



  企业调查队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二、三产业中各种经济类型、各种经济规模的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开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市场体系密切相关的快速专项调查;进行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登记工作,建立和管理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等。

二、建制



  全国企业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直属的、行使统计调查行政职能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省--中心城市三级均设立相应的机构。
  国家统计局设立企业调查总队。
  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企业调查队,队内设处。
  在全国选择企业比较集中、企业经济活动有代表性的210个地(市)设立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副省级的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在队内设处,其它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在队内设科。

三、管理体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选中的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的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及机构、编制、省级企业调查队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经费由国家统计局拨付。其它事宜委托当地统计局代为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及选中的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必须按总队制定的统一调查方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直接上报。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的调查资料应同时直接报送总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抄报当地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的调查资料在报送总队的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各级企业调查队的统计调查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保障,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被抽中企业的调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按期如实上报,任何人不得拒报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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