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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专项检查的对象是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以及前述企业、单位的购销人员。重点检查是否有下列行为:
  1、以折扣、让利以及宣传费、广告费、处方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给予购药单位和个人回扣;
  2、以为购药方购买各种商品、报销各种开支或提供吃、喝、游、玩等方式进行贿赂;
  3、购药方及其采购人员接受前述各种形式的贿赂;
  4、以给予回扣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药品;
  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
  三、具体部署和实施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实行自查与检查相结合、查处与整改相结合的方式,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自查。各级卫生行政、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立即行动起来,结合队伍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本系统内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自1993年12月1日以来的药品购销行为进行全面的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自查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批评,督促其认真进行自查。自查出来的回扣款项要如数上交财政部门。自查限于1996年7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会同卫生行政、医药管理、中医药管理和纠风办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着重检查本地区违法嫌疑严重、尤其是群众举报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地区内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总数的30%。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在重点检查过程中,国家,省、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医药管理、中医药管理和纠风办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要逐级对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行为进行抽查,督促指导专项检查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当地有关部门及时严肃处理。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限于1996年10月底前完成。
  为搞好重点检查,各执法机关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医药管理、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纠风办都要设立举报、投诉箱,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有贡献的举报人,应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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