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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工作政策要点》的通知

  (二十六)引导宗教界发扬宗教中的某些积极因素,抑制其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引导宗教界发扬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同时,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教规陋习、宗教制度,应在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和耐心教育群众的基础上,推动他们自愿地、逐步地加以改革,并且依靠他们,由他们主持进行。
  (二十七)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经济建设。要以各种方式支持、鼓励宗教徒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服务人民、多做贡献。要从有利于建设国家、繁荣经济、造福社会和为宗教团体自养考虑,量力地、有选择地兴办某些社会公益服务事业。特别是在一些比较贫困而又教徒集中的地区,要大力引导和帮助群众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在中国人民创造历史的过程中,要引导宗教界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建设伟大祖国做出贡献。
  四、要加强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要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掌握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宗教工作形势,认真检查宗教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一定要有力地指导和组织一切有关部门,包括统战部门,宗教事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政法部门,宣传、文化、教育、科技、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并且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把这项重要工作切实地掌握起来,坚持不懈地认真做好。
  (二十九)基层党政组织要加强宗教工作。宗教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争取和教育群众的问题。在宗教信仰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群众工作更要从基层做起。因此,要特别强调加强基层党、团组织的工作,加强基层的政权建设。基层党政组织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帮助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管好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进行宗教活动。
  (三十)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必须健全和加强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机构。省、地级和宗教工作任务繁重的县(区),政府应设立宗教工作机构,列入政府序列;一般县(区)已设立宗教工作机构的应予保留,没有设立宗教工作机构的,可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干部。有宗教工作任务的乡镇要有人分管宗教工作,任务重的要配备专职干部。要十分重视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宗教工作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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