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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工作政策要点》的通知

  (十六)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的同时,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我国宗教界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宗教界基本是稳定的。但必须看到,也确有少数不法分子披着宗教外衣,利用宗教形式,建立反动、非法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影响了部分地区的群众生产和生活秩序、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其蔓延。对为首骨干分子的违法活动,要坚决予以打击。同时,必须注意把正常的宗教活动同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区别开来,同超出宪法、法律和党的政策规定范围的非法活动区别开来。
  (十七)必须掌握好政策,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宗教方面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现阶段,我国宗教领域发生的问题,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也不排除有的问题带有对抗性质。一定要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疏导工作,即使出了点乱子,也要始终立足于信任、争取、团结最大多数群众,以利于坚决、准确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为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对一些人借口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事端,制造动乱,我们也不能丧失警惕,必须严肃对待,果断处理。此类事端,有时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别有用心的坏人搅和在一起,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好耐心细致的疏导教育工作,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状态。
  (十八)宗教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民族问题相关联,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在处理宗教问题时,要着眼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着眼于把各族人民中的信教和信教群众紧密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要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祖国统一,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
  (十九)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要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党和国家的政策性文件也是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宗教立法方面,国家做了大量工作。《宪法》对我国的宗教问题、宗教工作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民法通则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等基本法中也有相应条文。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44号令)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45号令)。与145号令相配套,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发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及实施意见。这些都应当认真执行。要做好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现象。既要加强依法管理,又要避免滥用职权,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要探索并制定有关规范政府行为的法规。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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