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关系,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我们支持宗教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宗教界可以和外国宗教界往来、交流,但不允许外国势力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严防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在对外合作中,要坚持宗教与经济技术援助相分离的原则,不得附带宗教条件。国际敌对势力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作为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西化”和“分化”的突破口。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不断利用宗教煽动骚乱闹事。这很值得我们注意和警惕。我国各爱国宗教团体应当教育自己的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经常保持警惕,自觉地抵制这种渗透。要看到,这种渗透的结果,首先和直接受害的是爱国宗教团体本身。
(七)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巩固和扩大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是我们处理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爱国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既是我们同宗教界朋友之间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在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
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有了这样的政治基础,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我们就一定能够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
(八)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应当懂得,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破坏党和政府同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影响社会安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如果我们不注意尊重各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就会影响我们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影响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我们就是要把信教和不信教的人,信这种教或那种教的人都团结起来,大家和睦相处,彼此尊重,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反对。
(九)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有计划地培养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我国宗教界人士的绝大多数同党和政府长期合作,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要团结他们,关心他们,鼓励他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要支持和帮助他们加强自身建设,按照自身的特点和规章自主地开展活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同他们充分协商。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对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的意义。要支持和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