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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办紧急通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失效]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凡由中方控股的,在发生产权变动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四、着手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决算的审核工作,并在企业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按行业汇总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存量和增减变化情况,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并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汇总报表及文字说明材料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财政部。
  (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联合制发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第98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合营者、合作者进行考核,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下达考核指标。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负责考核的组织和推动工作,并从总体上考核各行业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加强对中方的行为约束和规范,督促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切实负起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责任。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督促中方合营者、合作者认真履行投资主体的义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使之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中方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了解中方合营者、合作者是否有效地行使了合资合作一方各项权利并履行了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合作者的资格进行规范。空壳企业或已不具备生产经营职能的企业难以履行合营者、合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继续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应进行必要的调整,由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重新确定新的中方合营者、合作者,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相应办理产权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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